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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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15709.56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计至2019年9月4日的借款利息1141117.14元,并偿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15709.5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罚息利率17.29695‰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