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欠本金30000元,归还结欠利息和罚息合计2820.16元(截止2019年7月10日),本息合计32820.16元; 二、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承担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三、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