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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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5民初133号 原告(案外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4号楼4层405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住***。 负责人:赵永春,系支行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1号楼4单元3层东户。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1号楼3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李明海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温馨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