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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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王素芝共同归还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欠本金6999800元,结欠利息1819525.94元(截止2019年9月3日),本息合计8819325.94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到期未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承担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94元,由被告***、王素芝承担36764元,由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