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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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超额支付的工程款XXXXXXXXXXX553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该款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退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判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3654元(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1217015980元,由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114847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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