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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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8191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93908元; 三、被告***向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9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93200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9元,公告费320元,合计14749元,由原告喀什鑫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9元,被告***、***、***、***负担12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