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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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喀什市海波建筑材料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喀什市海波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2016年5月20日、2017年8月8日、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喀什市海波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金7582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喀什市海波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5165.4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508元,共计23673.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52元,减半收取计1143.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8元,合计217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