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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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6274.91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