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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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8576元; 二、被告***承担鉴定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