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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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12,464元; 二、被告延边雅客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3,1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负担417元,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延边雅客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