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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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52,651元; 二、被告延边雅客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13,16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原告***负担1,688元,被告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116元,被告延边雅客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