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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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秦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秦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度沥青材料加工费875,000元; 二、被告陕西秦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度违约金150,000元。 以上被告陕西秦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1,02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金额1,900,000元,核定给付金额1,025,000元,核定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53.95%。案件受理费1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05%即5,042.48元,被告陕西秦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95%即5,907.5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