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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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3民初3980号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汉族。 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梨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康博楠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