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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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质保金5843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43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豫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