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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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泾融茶业有限公司 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泾融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支付128541.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告陕西泾融茶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