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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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腾出延边国际商务中心B座1层大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聚豪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