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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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225元; 三、被告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83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