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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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钢材:角钢拉条119支、ф32型钢材594支、C型钢材362支、ф20型钢筋72支、长管14支、架管3支、连接钢板42块、钢柱7支,以上钢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返还。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