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钢材:角钢拉条119支、ф32型钢材594支、C型钢材362支、ф20型钢筋72支、长管14支、架管3支、连接钢板42块、钢柱7支,以上钢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返还。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内蒙古聚德鑫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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