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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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5民初373号 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文兵,武川县可镇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在生,董事长。 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与被告内蒙古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武川县城镇供水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牛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田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