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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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恒利工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恒利工具有限公司与原告泾阳县XX社签订的陕农信营业部借字【2015】第0629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陕农信营业部借抵字【2015】第062901号抵押担保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二、由被告陕西恒利工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泾阳县XX社借款350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至2019年5月13日之间的利息142758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6‰。计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陕西恒利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泾阳县XX社律师费用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1元,由被告陕西恒利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