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423民初1955号

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57286.72元、利息367893.51元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完成合同义务,2016年10月29日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7386180.27元,但至今被告尚欠3057286.72元未付,原告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2018年4月被告用1087张乐华欢乐世界的门票抵扣了250010元工程款,故仅剩余2807276.72元未付。另外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不认可,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乐华音乐节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核表。被告提交了《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自己提交申请愿意以50万工程款置换乐华欢乐世界门票。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乐华音乐节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2015年10月21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2016年10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最终被告方审计部确认工程款总计7386180.27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4328893.55元。2018年4月13日,原告提交申请表明愿以涉案工程50万工程款置换乐华欢乐世界门票。实际操作中,双方协商将25万工程款用于置换陆地公司(乐华欢乐世界)门票,25万用于置换水乐园(乐华温泉乐园)门票。原告实际领取了乐华欢乐世界的门票,价值250010元。原告提出部分票因被告方封票实际不能使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数量。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双方对账后又实际已经领取了被告价值250010元的门票,应当冲抵应支付的工程款,故被告未付的工程款应为2807276.72元。至于被告认为有部分门票没有使用不应全部抵偿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门票的使用属于原告自己的权利,与被告无关,即使因使用门票产生纠纷亦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论处。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质保金部分即合同总价款5%的部分369309.014元在满2年质保期后无息退还,应从2018年10月29日起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07276.72元;

二、由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以2437967.706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369309.014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1元,由被告陕西格兰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育勋

人民陪审员  刘保平

人民陪审员  王许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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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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