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强盛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75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14日计算至2017年4月29日;以19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30日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2日计算至2018年8月2日;以18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以1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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