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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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070元,由原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