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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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22533.18元及截至2020年4月9日的利息及罚息994.7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三、若***未能按第二项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有权以***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H×××××;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50014591658)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