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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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铁岭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配件款42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435元,由被告铁岭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