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9918.21元及利息1447.9元(已算至2019年10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