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维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所签订的(莒南农商银行)流借字(2019)年第60900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1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质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优先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部分,被告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被告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在其履行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宇丰木业有限公司、莒南县吉美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吉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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