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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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384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7起计算至所欠工程款63840元还清之日止,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0元,由***承担698元,由***承担157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