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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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8年11月26日,***、***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珲春市××街)房屋恢复登记至***、***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