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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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川肥业有限公司 泾阳县兴秦养殖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秦川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泾阳县兴秦养殖场租赁费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泾阳县兴秦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陕西秦川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