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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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373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2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34元,减半收取577.17元,由原告***负担363.41元,被告***负担154.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58.88元;原告***起诉时已先预交,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