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9月起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