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浑源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2197.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5645.4元,共计97842.65。扣除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87842.65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2197.2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5276.6元,共计77473.85元。

3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项。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蔚县营销服务部负担191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690元,由原告***负担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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