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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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文书名称}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00000元、工程款2471988.7元,工程款利息并从2013年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省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欠付被告山西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99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34771元,由原告负担16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乔有宏 人民陪审员梁 飞 人民陪审员王淑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王海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