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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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吉HUC966号轿车的车辆损失3635元。 如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