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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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154787.50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按年利率6.09%计算,暂计为154787.50元,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6.09%计算),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郭嘉庆对被告***、刘艳波应返还给原告吉林省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价值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郭嘉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艳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1元,减半收取998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80.50元,由***、刘艳波、郭嘉庆负担14980.5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