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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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8196元及利息(1.从201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74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9741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从2019年9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8481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2元,减半收取6141元,由被告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