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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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9803.46元; 二、被告石嘴山市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负担755元,由被告***、石嘴山市慧宁煤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