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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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利思铭大楼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桩基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利思铭大楼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桩基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三、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873.5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未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9日止; 四、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300000元; 五、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1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