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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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3947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47141元(39641元、4500元、3000元),由被告***对上述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89元,由原告***负担1160.61元,被告***、被告***负担201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