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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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112.60元。 二、原告***的剩余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44421.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赔偿35537.22元; 三、原告***的剩余损失保全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830元,由被告***赔偿1464元。(***已垫付894.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