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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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西城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延龙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执保5号 申请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光春、裴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朴光春、裴美英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网络冻结了被申请人朴光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内存款391.03元,超额冻结9999608.9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内存款698.65元,超额冻结9999301.3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西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存款402.74元,超额冻结9999597.26元;在交通银行延边吉利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内存款0元,超额冻结1000万元;在工行吉林省延吉光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7.47元,超额冻结9999992.53元。冻结了被申请裴美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延龙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内存款2元,超额冻结9999998元。2020年3月16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送达了(2018)吉24民初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0)吉24执保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朴光春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内存款0元,超额冻结1000万元。2020年3月18日到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送达了(2018)吉24民初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0)吉24执保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朴光春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内存款0元,超额冻结1000万元。被申请人裴美英在阿里巴巴账户为13364334444的支付宝账户内余额为0元,因系统暂不支持冻结支付宝余额为0元的账户,所以此账户未进行冻结。至此申请保全人延边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