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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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给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贸有限公司住宿费60,560元及利息为6,000.8元(利息分别从住宿费拖欠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剩余利息继续计算到住宿费支付完毕止); 二、被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给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被告***对以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以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给付义务负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1,552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东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