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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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敦化市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项下赔偿100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项下赔偿:110000.00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 四、何清霞、李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财产继承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33919.4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7.00元,由何清霞、李伟华负担11339元,***负担5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