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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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三原县健民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34286.1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复印费1292.3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5424536.6元,由原告***负担130213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