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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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鼎盛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勇安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市勇安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吉林省鼎盛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3823.10元,并支付以583823.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吉林省鼎盛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春市勇安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8元,由被告长春市勇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