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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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26922.91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10906.18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13092.13元为基数,2019年3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17295.43元为基数,2019年7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20947.55元为基数,2019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64681.62元为基数);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10元; 三、被告***对上列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