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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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00000元、违约金57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共计10585000元; 二、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案《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澄、***、马霞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10元,由被告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泓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薛澄、***、马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