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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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4414.31元【(262328.62元-10000元-3500元)×50%】。 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原告***124414.31元【(262328.62元-10000元-3500元)×50%】。 被告***赔偿原告***1750元(3500元×50%)。 被告***赔偿原告***1750元(3500元×50%)。 原告***返还被告***64388.89元。 以上执行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交于本院,由本院代为转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25元,由被告***承担1312.625元,被告***承担131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