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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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2000元和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新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3元,被告***负担1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